(一)免疫预防
各地要根据流行状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制定实施本辖区的免疫方案,并做好免疫效果评价。必要时,可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纳入本省(区、市)强制免疫病种补助范围。养殖场户要根据不同防控阶段,制定实施免疫方案,逐步实现从免疫控制到免疫退出。 稳定控制阶段,国家核心育种场禁止使用活疫苗,其他养殖场户应根据流行毒株监测结果,科学使用活疫苗。净化阶段,在严格落实生物安全措施前提下,退出免疫。
(二)监测净化
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养殖场户、屠宰场和交易市场作为固定监测点,持续开展监测。养殖场要按照“一场一策、一病一案”要求,根据本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净化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监测净化。在稳定控制阶段,重点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达到良好的免疫保护后,加大病原学监测力度;在净化阶段,要以血清学监测为主、病原学监测为辅。通过扑杀阳性动物,逐步培育建立阴性种猪群和后备猪群。
(三)检疫监管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逐步建立起以实验室检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机制,不断提升检疫科学化水平。 强化生猪移动监管,特别要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和监管工作 要规范跨省调运电子出证,实现检疫数据互联互通。
(四)应急处置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充实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按相关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五)生物安全管理
各地要积极推动实施“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生猪业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指导养殖场户落实卫生消毒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养殖场户要严格落实防疫、生产管理等制度,构建持续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体系。
(六)评估验收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控制净化场群的评估验收制度,适时开展场群、区域的稳定控制和净化评估验收。县(市、区)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即连续12个月以上临床发病率≤5%)时,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和达到稳定控制标准的县(市、区)要做好监测净化维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