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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13类食用农产品禁止销售
发布日期:2016-01-13 14:20: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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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从3月1日起,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将接受批发市场的抽检,而农贸市场等农产品集中交易场所也将建立农产品检查制度。

  根据《办法》,农贸市场等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值得一提的是,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此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需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需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

  在销售者义务方面,《办法》规定了13种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禁售农产品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给予相应处罚。

  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1.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3.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6.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7.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8.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11.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12.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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